李慧源律师亲办案例
持枪杀人致死案 无罪辩护被采纳
来源:李慧源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1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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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诉机关: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×彰、男、1974年7月13日出生、汉族、初中文化、广西北海市人、捕前系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水鸭塘村农民。 被告人李××、男、1972年9月14日、汉族、初中文化、广西北海市人、扑前系北海市铁山港南康镇水鸭塘村农民。 2003年3月13日被告人钟×彰、李×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,盗窃罪,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。 辩护人李慧源律师,为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诉讼阶段指派法律援助律师(因被告人及家属均未聘请律师)。 原系广西九君隆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。 现任辽宁诚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职律师。 一、案件经过 被告人钟×彰伙同另一被告人李××两人同骑一辆摩托车,于2002年7月15日10时许,急速行驶在铁山港南康镇至赤江公路滨海第二加油站附近时,当执勤交警举牌示意停车检查时,非但没有停车接受检查,反而加大油门强行冲出设卡逃走,在交警追赶下,抓获了被告人钟×彰、李××,并从他们携带的口袋中搜出单管猎枪1支、子弹4发.。经警方审讯查明,被告人李××有前科,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,刑满后被释放。被告人钟×彰携枪支与被告人李××寻找仇人进行报复。在警方审讯中还交代:两被告人钟×彰、李××曾于2002年2月19日傍晚,在水鸭塘村委荔山廖家盗走彩电1台、手机1部、现金200元两人分赃。 警方在审讯中又将8年前一起未能侦破的枪杀凶案联系起来。 警方在审理钟×彰案件过程中发现:1994年上半年,被告人钟×彰曾与刘×荣的儿子刘××殴斗,被刘××砍伤脑后部留下1个大疤痕,被告人钟×彰一直伺机报复。因此,警方分析被告人钟×彰有作案动机。经警方进一步侦察,调查取证,调阅刘×荣枪杀案档案,认定钟×彰即是枪杀刘×荣的犯罪嫌疑人。经提审讯问,犯罪嫌疑人钟×彰也向警方作出了枪杀刘×荣的有罪供述。 二、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4年10月7日晚上,被告钟×彰因与刘××的私怨而要找刘报复,并叫来同村的钟××(在逃)共同商谋,准备了两支砂枪,然后,由钟×彰携带一支长砂枪,钟××持一支短砂枪窜到陂塘村委大陂村刘××的鱼塘处寻找刘××报复,当行至该鱼塘处见一人,便以为是刘××,钟×彰持枪上前晁盖人被捕开了一枪后逃跑。被钟×彰开枪击中的人,经查是刘××的父亲刘×荣。经法医鉴定:刘×荣是被他人用散弹抢射击胸腰背部至左、右肺损伤、心脏损伤、出血,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。 2003年3月11日,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北检刑诉【2003】20号公诉,以故意杀人罪,盗窃罪,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钟×彰、李××的刑事责任,提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 三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方为支持故意杀人罪的指控,提供被害人儿媳×××等4名证人证言,法医鉴定,现场勘查记录、照片等材料,被告人钟×彰有罪的供述等证据。 依据有关诉讼证据,公诉方认为被告人钟×彰、李×ד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、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。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、盗窃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”,提请法院依法判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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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阜新市西山路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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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慧源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辽宁诚为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2109*********4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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